*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对出国(境)培训工作中“备案”类项目办理意见的通知
(外专发〔2003〕59号 2003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中央外事部门,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已将出国(境)培训管理中的备案类项目列入其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同时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工作中审核类项目的管理,经商外交部外事管理司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管理,各有关部门的引智归口管理单位一律不再办理一下两类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备案工作:
(1)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的国(境)外培训;
(2)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议安排的国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