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6]8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金管理公司专家理财的作用,引导和培育投资者形成科学投资理念,适当扩大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现就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守法合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自觉维护基金行业的形象;
(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业务隔离等内控制度,将投资咨询业务与基金投资管理等业务相分离,确保公平对待各类客户,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三)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与特定对象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在签订协议后2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我部和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四)向特定对象所提供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5 年。
三、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五)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四、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的,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该基金管理公司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