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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公告

  对此,调查机关就管理署关于该类项目的实际管理和审计情况,向欧盟和法国罗盖特公司发出补充问卷。但欧盟(法国政府部分)只简单回答,“审计结论将在2011年1月底正式公布,管理署所有援助均要进行该类审计”,而未对该审计情况、作出该决定考虑的因素等具体问题作出回答。罗盖特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明确指出,“公司从开始建设项目时就完全了解如果审计不合格,垫款将无法转为赠款,并采取了一切措施满足管理署提出的各项要求,以避免偿还管理署提供的资助。”“净化厂已于2007年完工。”“2010年9月20日进行了上述审计。”
  而且,在之后调查机关发放的第二次补充问卷中,欧盟(法国政府部分)和罗盖特公司均表示,该项目审计结束,审计结果是合格的。
  鉴此,调查机关认为,由于欧盟答卷未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回答有关问题,使得调查机关无法了解管理署实际管理和审计该类项目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鼓励法国罗盖特公司在维克蒙工厂投资新建净化厂,从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是管理署是对公司提供该项援助的根本目的。援助并不是为了向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供贷款,缓解其资金压力,公司答卷已明确表示其资金状况良好,援助本质上是为了通过提供投资赠款而吸引公司建设净化厂。调查机关还发现,援助采用的“可转换成赠款的垫款”形式,只是管理署预先警告公司不按要求使用援助资金将导致的不利后果的手段,以保证援助资金按照管理署要求使用。如果达不到管理署的要求(不将援助资金挪作它用以及援助项目符合环保方面的要求),公司需要偿还已经拨付的援助资金。而且,管理署在项目完工运行一段时间后所进行的审计,也是对援助资金符合管理署援助要求的进一步程序保证。援助对象了解管理署将通过审计程序确定是否符合援助要求,如果审计不合格须偿还援助资金,为获取最大利益,援助对象会采取措施尽力达到管理署的要求。事实上,管理署确实达到了目的,公司已表示“从开始建设净化厂时就了解管理署的有关要求,并采取了一切措施满足管理署提出的各项要求,以避免偿还管理署提供的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管理署提供该项目下资助的目的并不是贷款,而是投资赠款,管理署采取“可转换成赠款的垫款”的形式和审计程序只是保证援助项目符合管理署要求的手段,该项援助本质上属于赠款类投资补贴。
  此外,欧盟答卷(法国政府部分)和法国罗盖特公司还在答卷中主张,管理署没有受到国家任何补贴,在财政上完全独立,其80% 的收入来自于其征收的税费,其余收入来自于其提供贷款的偿还。为了解管理署资金来源的详细情况,调查机关向欧盟发出补充问卷。在答卷中,欧盟(法国政府部分)未回答调查机关的任何具体问题,如税费种类和征收标准,收费是否通过政府文件予以规定,缴纳税费是否为强制义务,管理署最初资金来源,所提供贷款是否也来源于征收的税费,其他资金来源等,而只简单重复了前述主张。
  鉴此,调查机关认为,由于欧盟答卷未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回答有关问题,使得调查机关无法了解管理署资金来源的详细情况。而且,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发现,在管理署税费的征收依据上,法国国家法律授权征收该税费,且法律对管理署税费的征收总额、征收对象、征收内容、税费基础、税费率和财政监控作出了规定。在管理署税费的征收、监管和纠纷解决主体上,该税费的征收主体是管理署,为法国的政府公共执行机构,且管理署按照法国1935年10月25日颁布的法令受到法国经济财政总体监控团的财政监控,由法国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关于管理署税费的诉讼纠纷。而且,在内容上,该税费包括水污染、集水网的现代化、污染物排放、水资源取样、枯水期的蓄水、河道上的障碍及水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具体费用,属于公共资源使用费、罚款、公共设施建设费、专利权使用费类收费,具有政府行政收费的性质。此外,调查机关还注意到,答卷也将有关收费称为“税费”。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从管理署税费的征收依据和征收、监管和纠纷解决主体以及税费的具体内容等方面来看,管理署征收的税费属于政府行政类收费,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对于其余20%来自于贷款偿还的部分,调查机关认为,由于管理署借出的贷款也应来自于其所征收的税费,因此,该部分收回的贷款也应属于政府财政资金。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法国法律明确授权管理署提供赠款类投资补贴,管理署是该项目的主管机关,属于国家公共执行机构,援助资金来源于政府行政类收费,属于政府财政资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以拨款、贷款的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了财政资助。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管理署在该项目下向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供的资助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为了解管理署关于该类资助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标准情况,调查机关在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中多次询问欧盟关于该项目的授予对象、授予标准、审核程序、是否存在客观法律标准、实际授予资助情况等方面的多个具体问题,但欧盟(法国政府部分)未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只简单表示,“除了维克蒙工厂外,其他有250个排放污染水资源毒性物质的工厂在2002到2007年间从管理署的援助措施中获益。”“管理署的主要资助受益对象,是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当地公共团体(公社,省)。罗盖特公司这样的私有企业,同样也可以享受管理署的资助,但是极为有限。”“ 管理署不得随意确定资助企业进行环境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由管理署提供的资助金额,从法律角度被规范,不能够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0%。 ”
  鉴此,调查机关认为,由于欧盟未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全面地回答原始问卷附件一标准问题下的所有问题,也未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完整地回答补充问卷中的有关问题,使得调查机关无法了解该类资助的授予资格和授予标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而且,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发现,在2002到2007年间,有250个工厂获得管理署的援助,而且,管理署对于罗盖特公司这种私有企业的援助极为有限。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管理署向有限数量的企业提供了该项目下的资助,罗盖特公司主要使用了该项目。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管理署在该项目下向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供的资助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根据罗盖特公司答卷,维克蒙工厂是其唯一一家生产马铃薯淀粉的工厂,该工厂在生产淀粉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需要处理的污水,为使公司排放污水中的氮和钾含量达到法律要求,公司在维克蒙工厂建造了净化厂,公司之前的污染控制装置已经无法满足法律的要求。公司答卷还指出“补贴的目的是部分补偿为修建生物净化厂投入的投资成本。”
  鉴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由于罗盖特公司的原有装置已经无法满足环保方面的法律要求,修建净化厂成为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的必要支出,而管理署对于净化厂的援助减少了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的必要支出,被调查产品从管理署对净化厂的援助中获得利益。在前述财政资助部分,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管理署向法罗盖特公司提供赠款形式的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进一步认为,被调查产品从管理署的该项赠款资助中获得利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拨款形式提供的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在该项目下管理署对净化厂的资助为一次性补贴,罗盖特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从中获得利益。公司答卷提供的净化厂折旧摊销额反映了净化厂有效使用年限,调查机关以此年限作为本项目利益的分摊期,并以公司答卷提供的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到该项目在调查期内的利益额。调查机关再以法国罗盖特公司在调查期内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对该利益额进行分摊,计算得到单位被调查产品应分摊的利益额,再除以在调查期内向中国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CIF价格,计算得到法国罗盖特公司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1.14%。

  综上,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法国罗盖特公司      7.70%
  荷兰艾维贝公司      11.19%
  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1.19%
  其他欧盟公司       11.19%
  对于其他未应诉的欧盟公司,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事实作出从价补贴率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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