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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公告

  首先,从该项目的立法目的来看,欧盟设置该项目是为了保证马铃薯淀粉与谷类淀粉竞争。根据欧盟答卷,马铃薯淀粉是谷类淀粉的直接竞争对手。由于使用马铃薯生产的淀粉直接与使用谷类生产的淀粉竞争,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平等地对待两种原材料,这是欧共体第1766/92条例引进马铃薯的最低价格及给予马铃薯种植者援助的原因。因此,调查机构认为,该项目的立法目的,是在保持马铃薯淀粉产量稳定的前提下,确保其能够与谷类淀粉竞争,该项目是针对马铃薯淀粉的。
  其次,从该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来看,该项目也是针对马铃薯淀粉的。根据欧盟答卷,欧盟法律规定以马铃薯淀粉单位产量为基数提供马铃薯种植者补贴,而不是以马铃薯单位产量为基数。调查机关认为,从其围绕马铃薯淀粉设定补贴标准的做法看,其立法目的并非是为了增加马铃薯种植者的收入,而是为了使马铃薯种植者的收入保持稳定。
  自1993/1994年度以来,欧盟为马铃薯设定的最低限价和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的补贴金额经历过几次调整,其具体情况可见表一:

  表一:淀粉马铃薯种植者收入变化情况表

年度

最低支付价格

(欧元)

补贴金额

(欧元)

种植者获得的收入

(欧元)

1993/1994

208

40

248

1994/1995

190

56

246

1995/1996-1999/2000

176

86.94

262.94

2000/2001

194.05

98.74

292.79

2001/2002-2003/2004

178.31

110.54

288.85

2004/2005

178.31

110.54

288.85

2005/2006-2011/2012

178.31

66.32

244.63


  表一列出了该项目实施以来马铃薯种植者收入的构成和变化。调查机关发现,自该项目设立以来,淀粉马铃薯种植者的收入并没有大幅增加。特别是2000年以后,收入基本保持稳定。自2005年至2006年度开始,欧盟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的补贴金额从110.54欧元下降到66.32欧元,其原因在于欧盟将其补贴金额的40%纳入共同农业政策项下的单一支付计划中(根据欧盟答卷,单一支付计划是对有资格参与生产脱钩的农场的收入支持,其申请者能不受其谷物产量影响就获得一定程度的支持,前提是与土地资格、农民、环境等相关的法律得到严格的遵守),而淀粉马铃薯最低价格仍维持在以前的水平。马铃薯种植者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由此可见,欧盟的立法目的并非为了增加淀粉马铃薯种植者的收入,而是保证马铃薯种植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保持其种植马铃薯的积极性,否则,马铃薯种植者将转而种植其他农产品。而且,由于该项目下资助的淀粉马铃薯只用于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欧盟保证马铃薯种植者收入稳定而不转种其他农产品,也是为了保证马铃薯淀粉生产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
  再次,从该项目的实际效果来看,欧盟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资金支持,实质降低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支付成本。如上分析,马铃薯种植者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包括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支付的交易价格和欧盟提供的补贴金额。在其收入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欧盟对补贴金额的增加即降低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支付价格,也即降低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成本,这一变化同样可以反映在表一中。因此,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在实质上接受了该项目下的补贴利益。
  综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欧盟提供该项目均针对马铃薯淀粉,该项目影响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对其原材料马铃薯的采购支出,马铃薯淀粉生产商从该项目下资助中应该获得利益。
  (三)马铃薯淀粉生产商从该项目下资助中获得利益额的确定
  对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从该项目下资助中获得的利益额,调查机关试图通过比较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马铃薯实际采购价格与欧盟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欧盟答卷和应诉公司答卷显示,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欧盟对马铃薯淀粉的产量通过配额制度进行限制,对淀粉马铃薯的采购价格实行最低价格政策,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和淀粉马铃薯种植提供补贴。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事实表明,在政府的前述干预措施下,欧盟内部并不存在一个真正市场化的、未受政府干预的淀粉马铃薯的市场价格。这一点在答卷中也得到了欧盟和应诉公司的确认,其均表示欧盟内部不存在淀粉马铃薯的市场价格,欧盟并不存在公开的马铃薯自由交易市场,马铃薯也没有国际市场价格。而且,调查机关认为,对于答卷认为可与马铃薯淀粉相互替代的玉米淀粉的原材料市场,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政府干预情况。因此,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基于前文分析,以欧盟在该项目下对马铃薯种植者的资助标准与欧盟法律规定的马铃薯最低采购价格之和,即欧盟法律所保障的马铃薯种植者的最低收入,作为欧盟同等条件下的马铃薯市场价格。如前文,该项目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马铃薯种植者获得稳定的收入,并降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采购成本。如果欧盟不通过该项目对农民提供部分收入,农民的全部收入只能通过销售马铃薯取得,即农民的全部收入均将转化为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对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但调查机关希望指出,此处本项目资助和最低采购价格之和,只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综合考虑有关情况所确定的欧盟农民最低收入标准。在无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种植者通过市场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应该高于此最低收入,否则将放弃该项生产活动。本案应诉公司马铃薯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最低价格的事实也说明了此点。而种植者放弃马铃薯种植的后果是导致马铃薯淀粉原材料供应量的减少,从而会导致马铃薯采购价格的上涨。
  调查机关以前述暂认定的欧盟同等条件下的马铃薯市场价格,与应诉公司采购马铃薯的实际支出进行比较,将比较后的差异额作为应诉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额,除以其马铃薯淀粉生产数量后,得到公司单位马铃薯淀粉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额,再除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CIF价格,计算得到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玲薯淀粉工厂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4.94%。按照调查机关的前述认定方法,法国罗盖特公司未从该项目下获得利益。

  法国污水处理设备投资补贴
  申请人主张,根据网站公开信息,法国罗盖特公司于2007年8月在维克蒙工厂新建污水处理厂,当地的水资源管理署对罗盖特公司的投资给予了补贴。申请人认为,水资源管理署对法国罗盖特公司的补贴构成了《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欧盟答卷(法国政府部分)和法国罗盖特公司答卷,2007年,罗盖特公司利用阿图瓦-庇卡底水资源管理署(以下简称,管理署)提供的投资补贴在维克蒙工厂修建了一个净化厂,其目的是减少公司向索姆河排放的氮含量,以及减少土地中污水残余物的钾含量。管理署援助的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30%,资金已于2006至2009年分批拨付法国罗盖特公司。
  欧盟答卷(法国政府部分)还显示,管理署依据法国第64-1245号法规设立,是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海洋部下属的一个公共执行机构,负责按照欧盟及法国法律,在其辖区内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防止污染。法国第66-700号法规授权管理署向符合条件的六大类项目提供资金援助,本项目属于其中的“防治传统污染”类项目。鉴此,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法国政府通过法律明确授权政府的公共执行机构,即管理署,提供该项目下资助。
  欧盟答卷(法国政府部分)和法国罗盖特公司在原始答卷中主张,该项目下资助的具体形式为可转换成赠款的垫款,目前垫款尚未正式转变成赠款,能否转变成赠款取决于管理署的审计结果。如果没有达到要求,已经提供的援助需要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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