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适用第71条的情况下,在2004至2005市场销售年度,为110,54欧元。
2、从2005至2006年市场销售年度起,为66,32欧元。”
2009年,欧盟发布了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取代了第1782/2003条例,其第77和78条款是关于建立该补助的条款,具体规定为“2009至2011农事年,种植马铃薯的农户将获得补贴,补贴金额以生产一吨马铃薯淀粉为基数进行计算。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
根据欧盟答卷,在本案调查期内,欧盟通过欧洲农业担保基金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资金资助,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欧盟财政预算。该项目下资助的申请和支付流程为,马铃薯种植者向成员国的支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成员国的支付代理机构经审核后向合格的申请人拨付该项目下资助。此后,支付代理机构的付款数额将由欧洲农业担保基金偿还给成员国。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附件十二明确规定了该项目下欧盟给予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预算总金额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分配额。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资金资助,其资助的资金来源于欧盟的财政预算。
关于该项目的实施,欧盟在答卷中指出,欧盟负责制定实施该项目的整体法律框架,包括各成员国实施该项目时的具体执行规则,还负责现场检查成员国对有关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成员国负责按照欧盟法律具体实施该项目,包括接受申请、审核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现场检查和拨付资助资金等方面。欧盟在答卷还指出欧委会中管理马铃薯淀粉行业的部门是农业与农村发展总局,并提供了有关成员国具体实施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名单。根据答卷,法国服务与支付局是法国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荷兰经济、农业和创新部、荷兰耕种产品主要委员会、荷兰全国规定执行服务部、通用检查服务部是荷兰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政策、总体性管理、拨付资助和现场检查企业等方面。但在答卷中,欧盟(德国政府部分)未提供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只表示各州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检查和付款。此外,欧盟答卷指出,所有符合欧盟法律条件的申请人均将获得补贴,成员国没有自行决定权。据此,根据上述答卷内容,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本项目由欧盟和成员国的政府部门根据欧盟法律共同管理实施。
在补充答卷中,欧盟再次确认,欧委会和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将共同管理该补贴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欧盟财政预算。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资金资助,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并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部门依据欧盟法律共同管理,符合《
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构成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欧盟理事会第1782/2003条例第93条和第73/2009条例第78条均规定,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仅限于配额制度下马铃薯种植者与淀粉生产商所签署种植采购合同范围内的马铃薯。针对马铃薯种植采购合同,欧盟理事会第571/2009号条例作出进一步规定,要求种植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相关内容:(1)淀粉生产商按照不低于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工厂交货最低价格向种植者购买马铃薯;(2)基于欧盟委员会确定的配额,签订种植采购合同;(3)种植者出售给淀粉生产商的马铃薯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欧盟的法律规定均表明,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才有资格申请该项目下的补贴。
此外,根据各应诉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发现,向荷兰艾维贝公司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主要为作为公司股东的荷兰或德国的农场或农民;向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既包括荷兰艾维贝公司股东,也包括与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的农民;向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除公司自有的农场外,其余均为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农户。而且,艾维贝公司在答卷中进一步说明,“淀粉马铃薯仅在世界上的几个地区种植,马铃薯不适于长途运输,淀粉马铃薯没有可供比较的国际报价”;“淀粉马铃薯不可能来自欧盟地区之外,因为运输含水量很高的马铃薯超过100至200公里的费用相当高;欧盟淀粉马铃薯的唯一购买者是淀粉工厂,马铃薯淀粉工厂只能采购产季前签约范围内的淀粉马铃薯,在市场上购买淀粉马铃薯是明令禁止的,周边邻国也不存在可出口欧盟的淀粉马铃薯的生产。”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事实表明由于马铃薯的自身特点和欧盟关于该项目的补贴条件,获得本项目下资助的对象,只能是位于欧盟内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签订种植采购合同的马铃薯种植者。
因此,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在该项目下对符合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认定
(一)马铃薯种植者在该项目下获得利益
对于马铃薯种植者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利益情况,调查机关在原始问卷中要求欧盟提供农民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具体资助金额,但欧盟原始答卷只表示“欧盟委员会没有关于农民的信息”,而未提供。对此,调查机关继续向欧盟发出补充问卷,请有关成员国政府确认本案应诉公司生产的淀粉所对应的马铃薯是否均按每吨淀粉66.32欧元的标准获得资金资助,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在补充答卷中,欧盟(法国政府部分)并未明确回答该问题,而只表示,“法国当局不掌握这些文件”;欧盟(德国政府部分)虽然未提供证明文件,但明确表示“艾维贝公司德国马铃薯淀粉工厂2009年在配额范围内生产的淀粉量中,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吨均获得了欧盟法律规定的补贴金额”;欧盟(荷兰政府部分)未明确回答该问题,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
另一方面,在审查答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本案存在应诉公司股东本身为马铃薯种植者或者应诉公司自身拥有马铃薯种植农场的情况,应诉公司对种植者在该项目下的受益情况较为了解。荷兰艾维贝公司在答卷中表示,通常供应马铃薯的农民会收到该项目下资助,只要遵守欧盟(环境法)法规的要求。荷兰艾维贝公司还在答卷中表示,本项目实际资助金额的比例有所下调。
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明确规定,“2009-2011农事年,种植马铃薯的农户将获得补贴,补贴金额以生产一吨马铃薯淀粉为基数进行计算,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 。欧盟答卷也明确表示按照欧盟法律管理和实施该项目。而且,欧盟答卷(德国政府部分)也已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应诉公司所使用的马铃薯已按欧盟法律规定的补贴金额获得资助,应诉公司答卷也均表示用于生产马铃薯淀粉的马铃薯通常会收到该项目下资助。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本案应诉公司在配额范围内生产的马铃薯淀粉所使用的马铃薯,只要符合欧盟有关条件(签订种植合同范围内的马铃薯和符合欧盟环境要求),均按照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的标准获得该项目下资助。关于马铃薯种植者实际获得资助的标准是否略低于一吨淀粉66.32欧元的标准,由于荷兰艾维贝公司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明文件,欧盟在调查机关两次问卷要求下也均未提供实际拨付金额的具体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对此无法予以证实。而且,调查机关认为,即使资助标准可能略低于一吨淀粉66.32欧元,也无法否定欧盟马铃薯种植者获得该项目下利益的事实,种植者实际获得的利益额也应接近于该法定标准。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以拨款形式提供的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对于该项目的资助增加了马铃薯种植者的收入,进而使其获得利益,种植者获得的利益额可能等于或略低于每吨马铃薯淀粉66.32欧元的标准。
(二)该项目下资助是否导致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利益的分析
经上述分析,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在该项目下,欧盟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财政资助,该项目具有专向性,且马铃薯种植者从中获得了利益,因此,该项目构成了《
反补贴条例》项下一项具有专向性的补贴项目,且该项目属于欧盟内的补贴项目。
根据欧盟和应诉公司答卷,调查机关认为,马铃薯是马铃薯淀粉的主要原材料,其采购价格也是生产马铃薯淀粉的主要成本,如果马铃薯淀粉生产商从该项目下资助中获得利益,那么将对马铃薯淀粉产生较大影响。关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是否在该项目下获得利益,应诉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即使调查机关认定马铃薯种植者获得了补贴,但是此项补贴的受益者是马铃薯种植者,而非马铃薯淀粉生产商。
针对该主张,调查机关对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发现该项目的立法目的、授予条件以及实际效果均表明,欧盟提供该项目均针对马铃薯淀粉,该项目影响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对其原材料淀粉马铃薯的采购支出,马铃薯淀粉生产商从该项目下资助中获得利益,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