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公告

  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欧盟答卷,欧盟理事会第1234/2007条例第95a款明确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该项目下资助。关于获得资助的具体条件,欧委会第571/2009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1)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每年须基于配额与淀粉马铃薯种植者签订种植合同,以防止其超出配额范围生产;(2)淀粉马铃薯种植者出售给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淀粉马铃薯的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3)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按照不低于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工厂交货最低价格向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购买淀粉马铃薯(注: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第95a(2)条规定,生产1吨淀粉所需耗用的马铃薯的最低价格为178.31欧元/吨);(4)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如未按照最低价格进行收购或超出种植合同范围进行收购,将受到制裁。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向特定产业,即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该项目下资助,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在答卷中,法国罗盖特公司表示已就2009年采购的全部淀粉马铃薯,按照转化为淀粉的吨数和每吨淀粉22.25欧元的标准获得该项目下资助,其中包括向中国出口的马铃薯淀粉。荷兰艾维贝公司也在答卷中指出其在荷兰和德国生产的所有马铃薯淀粉均按照欧盟法定标准获得资助。同时,两家应诉公司还在答卷中说明了其关于该项目下资助的账务处理方法。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在该项目下提供的资金资助增加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现金收入,降低了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成本,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了利益。
  欧盟和两家应诉公司在答卷中均主张,虽然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了该项目下的资助,但其需向淀粉马铃薯种植者支付较高的淀粉马铃薯最低价格,因此,该项目是对马铃薯最低价格的补偿,而非补贴。对此,调查机关在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中,均要求欧盟和应诉公司就该项目的资助目的提供证据材料,但欧盟和应诉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表明该项目目的是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高的原材料价格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认为,首先,该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其次,在审查答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欧盟和应诉公司答卷均主张该项目下资助是用于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的不利地位。欧盟答卷指出,“较之谷类淀粉生产商,用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将据其配额获得一定的额外补价以抵消一定的结构性损失(副产品销售更少,制造周期更短,治理污染费用高等)。”欧盟补充答卷再次表示,“谷物淀粉生产商不能获得淀粉生产补贴。谷物淀粉整年都可以生产,而马铃薯淀粉工厂只能在收获后的某些月份中进行生产,这是因为马铃薯无法长期保存而不坏。此外,谷物淀粉生产的附加产品比马铃薯淀粉生产的附加产品有更高的价值。这是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能获得淀粉生产补贴的原因。”荷兰艾维贝公司也在答卷中指出,“在欧盟谷物市场管理中淀粉马铃薯传统上是与玉米挂钩的;20多年前,经营马铃薯淀粉工厂与经营玉米淀粉工厂相比被认为存在差异,差异主要在于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时间较短,因为淀粉马铃薯的收获和储存期都是有限的;在一年中的很大一部分时间里,马铃薯淀粉工厂是闲置的;其他差异还在于与玉米相比,淀粉马铃薯的副产品收入更低,而污水处理成本更高;因此,欧盟设立了一项‘平衡津贴’,按每吨淀粉22.25欧元提供”。据此,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主张和现有证据材料,该项目下资助是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所面临的不利地位的补偿,而非答卷所主张的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所支付的较高的原材料价格的补偿。
  再次,在审查答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还发现,欧盟已设立其他两项补贴,即授予欧盟内淀粉使用者的马铃薯淀粉生产返款和授予欧盟淀粉出口商的出口返款,对由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所导致的淀粉原材料的高采购价格进行补偿。对于设立该两项补贴的目的,欧盟在答卷中解释为,由于对淀粉马铃薯种植者的支持措施导致欧盟生产的马铃薯淀粉的价格上涨,欧盟下游加工业如采购马铃薯淀粉,则需要比欧盟外同行业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欧盟向马铃薯淀粉使用者提供生产返款以弥补欧盟的高原材料价格;同时,也向出口的马铃薯淀粉提供出口返款。欧盟答卷明确表示,“该两项返款都根据欧盟和世界市场之间的淀粉原材料的价差定期确定。”可见,此处的支持措施是指淀粉马铃薯的最低价格政策,欧盟设立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表面上降低了欧盟淀粉的销售价格,但如欧盟答卷所述“欧盟淀粉的高价格是由高淀粉原材料价格所致”,欧盟设置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项目本质上是对欧盟较之世界市场的淀粉原材料的高价格的补偿。经审查,调查机关还发现,由于共同农业政策的多次改革,欧盟农产品的价格已接近世界市场价格,无发放上述两项补贴的必要,因此,2006年9月以来欧盟未提供过生产返款,2008年11月以来欧盟未提供过出口返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9月和2008年11月之前,欧盟提供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而且,欧盟当时还同时提供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且其资助标准从1998年至今未发生改变,均为每吨淀粉22.25欧元。据此,调查机关认为,三项补贴之前同时存在,如果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是对高淀粉原材料价格的补偿,欧盟就无需设置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对其进行再次补偿,该项目是补偿最低价格的主张与欧盟关于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的答卷内容存在矛盾。而且,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的资助标准一直固定,从未与世界市场价格挂钩,其资助的目的也应未发生改变,因此,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不应是对淀粉原材料高价格的补偿,正如本裁决前一部分所论述的,该项目应该是为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所面临的不利地位。调查机关还要进一步指出,既然欧盟不再提供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是由于欧盟与世界市场价格已经接近,那么欧盟和应诉公司的前述主张则更不成立,因为接近世界价格的欧盟淀粉原材料价格已再无补偿的必要。
  此外,调查机关认为,遵循淀粉马铃薯的最低采购价格是公司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生产马铃薯淀粉的必要支出,无论该项目下资助是否在结果上能够达到补偿公司高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效果,该项目均使得公司获得资助资金,收入增加,进而获得利益。而且,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拨款形式提供的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金额,即利益额,为其实际收到的资助金额。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支出的所谓高原材料成本与公司在该项目下是否获得利益以及利益额的认定并不相关。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对于该项目的资金资助增加了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的收入,降低了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进而使其获得利益。调查机关以公司在调查期内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资助数额除以其马铃薯淀粉生产数量,得到公司单位马铃薯淀粉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额,再除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CIF价格,计算得到法国罗盖特公司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6.56%,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6.25%。

  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
  申请人主张,根据欧盟理事会第1782/2003条例和第73/2009号条例,欧盟向淀粉马铃薯(以下称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补贴。补贴金额以生产一吨马铃薯淀粉为基数进行计算,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仅限于配额制度下马铃薯种植者与淀粉生产商签署种植采购合同范围内的马铃薯。针对种植采购合同,欧盟第571/2009号条例(马铃薯淀粉配额的实施细则)要求种植采购合同应当包括:(1)淀粉生产商按照不低于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工厂交货最低价格向种植者购买马铃薯(注: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第95(2)条规定,生产1吨淀粉所需耗用的马铃薯的最低价格为178.31欧元/吨);(2)基于配额,签订种植采购合同;(3)种植者出售给淀粉生产商的马铃薯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申请人认为,对于该项目,尽管欧盟直接资助对象是淀粉马铃薯种植者,但是种种迹象表明马铃薯淀粉也能从该项目下获得利益。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欧盟答卷,欧盟于1992年首次对马铃薯的交易设定最低价格,自1993/1994农事年开始,欧盟决定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欧盟理事会第1868/94条例,欧盟于1995年引进马铃薯淀粉配额机制。在马铃薯淀粉的配额机制下,当马铃薯种植者在以欧盟设定的最低价格以上的价格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马铃薯时,可以获得欧盟提供的资金支持。因此,由于配额机制和最低价格的存在,使作为生产马铃薯淀粉主要原材料的马铃薯不同于一般的食用马铃薯或加工用马铃薯,其种植数量和成交价格均受到欧盟法律和政策的严格管理和控制。欧盟理事会第1782/2003条例第93条表示,“建立的援助应针对生产用于制作淀粉的马铃薯的农民。该金额适用于制造一公吨淀粉需要的马铃薯量。它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