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进行除上述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或通过担保、冻结等方式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使用上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均视为有关参与方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关于存管银行的有关规定
存管银行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增加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工作,并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向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报备上述专用存款账户。
存管银行在收到证券公司资金划转请求后,应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专门身份标识进行识别,防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对于不符合“3号令”和本通知要求的划款请求,存管银行应拒绝划款,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付款人全称、划出与划入账号、金额以及发生时间等,下同).
存管银行在收到付款银行发来的资金汇划信息后,对于证券公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入资金的,应根据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的标志进行识别,防止证券公司向其自有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对于不符合“3号令”及本通知要求的划入请求,存管银行应拒绝入账,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存管银行的电子汇划系统和为证券公司提供的网上银行系统应当符合《3号令》及本通知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否则,不得为证券公司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电子汇划或网上银行划转服务。
三、关于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
对于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入资金的,结算公司应及时划入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与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佣金部分应符合按佣金最高收取比例计算的上限要求;其他资金划转应注明划款用途。对证券公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资金划转,结算公司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
四、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控制的检查与处罚规定
证券公司、存管银行及结算公司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应尽职责。证券公司及存管银行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业务检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