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
(2005年1月28日 证监会、人民银行 证监发〔2005〕15号)
为落实《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和《
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有效防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进行监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名称和使用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全额存入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清算和受托保管职责。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中,应有表明该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如××证券有限公司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证券有限公司(客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付金)"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预留银行印签为法人印章(如“××证券有限公司”)或财务专用印章(如“××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如下用途:(一)同一证券公司在同一存管银行或在不同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划转;(二)同一证券公司在同一存管银行或在不同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客户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划转;(三)客户支付;(四)客户购买开放式基金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产品;(五)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明文认定的用途。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签署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上述内容,同时明确存管银行对于证券公司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划款请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