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为拟披露文件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注册办公室负责汇总注册专家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办理注册会议相关后续工作。
(一)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退回注册文件;但不得透露任一参会注册专家的任何个人意见。
(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注册专家书面同意的,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除非有书面说明材料,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企业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修改有关注册材料并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议决定后至《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注册办公室应及时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函告原参会注册专家,注册专家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第二十三条 《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至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停发行并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需要提交注册会议的,注册办公室应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企业已公告发行文件的,应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内,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剩余注册额度自动失效。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注册会议档案,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初评报告、注册专家随机抽取表、《注册意见表》、注册会议纪要、复评报告等。以上材料的保存期至该债务融资工具最后一期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