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精通经济金融专业知识,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会员推荐或变更申请,以及注册专家尽职履责情况,拟定注册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注册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注册办公室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注册专家参加注册会议:
(一)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注册专家参加本次注册会议的;
(四)参加过前三次注册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会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注册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十七条 参会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商注册办公室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能具有第十五条所列任一情形。
第十八条 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办公室初评报告并进行讨论,通过填写《注册意见表》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