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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11修订)


  第七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 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注册文件初评工作实行初评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初评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情况进行初评。如有必要,初评人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XX企业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初评人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向注册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二)复核人对初评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建议函。

  (三)初评人、复核人均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撰写初评报告,并将注册文件和初评报告提交注册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未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注册办公室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三章 注册会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议由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注册专家由协会会员推荐,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协会会员推荐注册专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函和被推荐人简历。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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