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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11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7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 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注册办公室

  第六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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