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培育类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创新基础和明显的成长空间,运用切实可行的创新思路和创新手段,能够实现可预见的重大创新成果;
示范类项目一般从文化部创新奖获奖项目及国家文化创新工程“培育类”结项项目中遴选,要求有显著的创新成果和推广价值,有明确的项目推广思路;
重点项目为部地共建项目,需涉及文化发展和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当地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有成熟的基础条件和广阔的培育前景。
五、评审
(一)专家评审:按照评审要求,每年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当年度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
(二)可行性预研: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专项提供一定比例的预研经费,组织团队、实地察看,开展项目预研暨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论证指标包括:现有基础(包括相关科技基础),项目实施方案与创新思路的可行性,课题设置和研究队伍合理性,组织管理有效性,经费及保障条件与措施的可靠性,创新链的完善性等。
(三)确定项目并签订合同: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文化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重点项目由文化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申报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共同对项目进行支持和管理。
六、实施
(一)实施周期: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实施期一般为二年。
(二)年度报告制度: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交《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三)专家指导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专家组成名单和指导机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研讨会,汇报项目进度,解决存在问题,完善创新思路。
(四)中期检查制度:由文化部组织,在项目实施期内至少组织一次项目检查。
七、验收
(一)验收程序:
1、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在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经报申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验收申请。
2、确定验收形式并组织验收: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的3个月内,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公布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书,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
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专家建议限期整改,一年内向文化科技司申请二次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有权停拨经费,取消其三年内承担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项目的资格。
(二)验收形式:
验收分为实地考核验收方式和会议集中验收方式。
1、实地考核验收方式。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不少于5人的验收专家组,赴项目实施地,检查审核项目验收报告,查看项目创新成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现场会或研讨会,总结推广创新成果。
2、会议集中验收方式。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不少于5人的验收专家组,召开验收会议,组织项目负责人到会参加答辩,由验收专家组成员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三)验收标准:
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考核目标进行验收。
八、后续管理
定期对已验收合格的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回访,了解项目情况,系统组织宣传报道,持续推广创新成果。
九、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制
1、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科技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申报评审,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验收考核,开展项目管理人员创新培训,推动项目承担单位合作与交流,研究总结、宣传推广创新成果等。
2、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协助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本区域内项目的申报受理、指导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考核、宣传推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