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有渔船存在抵押或租赁等情况的,在办理新版所有权和国籍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时,要同时换发抵押或租赁登记证书证件,并将抵押或租赁等情况记载在所有权和国籍登记证书证件上。
3.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仍采用“三证合一”模式,其证书封皮仍使用《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封皮。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证书封皮在换发捕捞许可证时已核发,其他海洋小型渔船的证书封皮在换发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时统一核发。
四、新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的印制及订购
2011年5月1日后,各地不得再使用旧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1996版),也不得自行印制新版证书证件。新版《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和《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均采用A4防伪纸打印,新版《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均采用B5防伪纸打印,其纸张由我部统一设计、印制。2008年,我部在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通过竞价方式选定了捕捞许可证书证件定点印制企业,确定了有关证书证件价格。为确保渔业船舶登记与捕捞许可管理的证书证件统一、规范,我部决定仍选用该印制企业为新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的定点印制企业,其证书证件价格详见附件1。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定点印制企业订购各类证书证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订购单》见附件2),市县单独订购的,需与印制企业沟通并承担相应邮寄等费用。证书证件印制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换发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是贯彻实施《农业部
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海洋渔船管理,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局务必提高认识,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或组织机构,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责任制并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开展换证工作,确保急需换证渔船持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