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卖渔船登记管理。渔船买卖要严格按照《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渔船登记注销和登记手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买卖,需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购置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原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注销手续,同时收回原船舶所有权和国籍证书原件。渔业船舶买入地在重新办理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手续时,须严格审查原船的注销/中止登记证明材料等原件。其他渔业船舶,需凭购置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渔船注销和登记手续。县内购置渔船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我部备案。
(三)渔船基本参数确定处理办法。新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时,要严格审查渔船检验证书、原渔船国籍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及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证件,如遇上述证书证件载明的渔船基本参数不一致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规定的渔船基本参数管理权限,重新确定渔船基本参数并核发渔船登记证书证件,但不得随意变更船长、船籍港、船舶所有人、主机总功率和建造完工日期等五项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二是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确需调整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我部渔业局研究处理。
(四)远洋渔船登记管理。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专业远洋渔船办理渔船登记手续时,要严格审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国内现有渔船依法从事远洋生产的,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向登记机关办理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手续(临时转远洋的需办理中止登记手续,转远洋后不再回国内生产的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省级登记机关申办远洋渔船国籍登记手续,不需重新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不得变更渔船船名。对长时间停港等不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要及时向省级渔港监督部门申办渔船报停手续,当其恢复生产重新办理远洋渔船登记证书证件时,要提供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报停手续和渔政机构出具的船舶证书失效期间是否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
1.渔船照片由渔民提供,并通过登记系统采用彩色打印机打印,渔船照片信息库尚未建立或打印设施设备等条件尚不具备的可暂不打印,照片粘贴无效。渔船照片规格统一为6寸照片(15.2cm*10.2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各省(区、市)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