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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26日 农办渔[2011]5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实现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发放等管理环节相互衔接,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船舶管理需要,我部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调整了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启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启动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渔船范围

  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证件的海洋渔业船舶,包括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养殖船、辅助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与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相衔接。

  二、换证时间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必须使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按新样式打印。

  (二)对2012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渔船国籍登记证书,以及所有远洋渔船国籍证书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对2012年6月30日后到期的渔船国籍证书,渔民可按证书规定期限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但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新版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租赁登记证书应与渔船国籍登记证书一同换发。

  对渔船国籍证书有效期超过2013年12月31日的,各地应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提前申请换发新证,并实行公示。

  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渔船船名管理。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农业部公告第1497号、第1562号等有关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由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其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对新建造(进口、购置)等首次申请渔业船舶船名的,要严格按照船名编制规则核定船名;对现有国内渔业船舶,其船名编制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换发新证时重新核定船名,并按要求对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安排和部署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考虑到现有专业远洋渔船已在有关国际组织备案,现有船名可继续沿用,但发生购置、淘汰后新建等需重新核定船名的,应严格按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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