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应当于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可以对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格式见附1)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考评对象和下达考评通知。中央部门商财政部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中央部门应在向财政部编报“二上”预算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根据财政部“二下”批复的预算,中央部门对绩效目标作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备案。
(二)拟定考评工作方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报中央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一)形式审查。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应当对中央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格式见附2)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中央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对中央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三)综合评价。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评结论。考评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将绩效考评结论通知中央部门。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中央部门应当根据部门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对绩效考评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中央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