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部门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绩效考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适用于所有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财政部确定。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制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中央部门绩效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商财政部确定。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原则上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一般性项目可以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