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统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中央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中央部门可根据考评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的绩效情况。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四)中央部门的职责及绩效目标;
(五)中央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中央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中央部门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中央部门的决算报告;
(九)审计署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绩效考评可以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部门预算支出为对象实施部门预算绩效考评,也可以以项目支出为对象实施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项目应以行政事业类项目或其他类项目为主,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项目。
第九条 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