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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05]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首先在财政部确定试点的中央部门实施。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为保障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经费按下列方式安排:对资金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重大项目,一般可按一定比例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考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根据试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对一般性项目,考虑到考评工作主要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对本办法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含武警部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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