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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县以上工会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会经费专项补助使用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县以上工会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会经费专项补助使用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加强工会财务资金管理,推动《关于扶贫帮困资金和送温暖资金应当接受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检查审计的通知》(总工办发[2005]28号)的贯彻落实,全总决定在全国县以上工会范围内开展一次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会经费专项补助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全国县以上工会范围内开展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会经费专项补助使用情况大检查,对于加强工会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服务职工和基层,是十分必要的。各级政府拨给工会的政府补助资金和上级工会拨给下级工会用于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的专项补助经费,都具有专门用途,必须在本年度内专款专用,各级工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否则,将严重损害工会形象,也将对今后争取政府补助资金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希望各省级工会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和对下检查工作,如实报告检查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检查范围、方式和时间。全国县以上各级工会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和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经费补助,不论是否由财务部门管理,均应纳入此次检查清理范围。政府补助资金指财政部门拨给工会具有专门用途的离退休经费、劳动竞赛、劳模“三金”、劳模会议费、再就业培训费、送温暖资金、扶贫帮困资金等款项。工会经费专项补助指上级工会拨给下级工会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补助、救灾补助、帮扶中心补助、送温暖补助等款项。以上款项,凡被挤占、截留、挪用、逾期拨付的,都应列入检查清理范围。此次检查重点是2004年和2005年,个别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专项检查清理工作分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省级工会在本省内开展自查;第二阶段由全总财务部、经审办检查组对有关单位重点检查。省级工会自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06年2月28日结束。省级工会自查,按照全总财务部设计的统一表格(见附件),从县级工会开始填报,逐级汇总,最后由省级工会财务部汇总出全省数据,并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成检查报告,于2006年2月28日前上报全总财务部、经审办各一份。对不开展自查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上报检查报告的,全总将停拨该省级工会各项补助和奖金,取消当年财务竞赛评比资格。全总财务部和经审办检查组,将从2006年3月起,用半年时间,分若干小组对重点省份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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