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做到“三证”齐全。
1、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目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摸清不动产底数。
2、对于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要尽快到当地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一律进行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领取《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前,原全总资产管理局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仍然有效,待换发新证后,原证废止。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监制,各省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制作并核发。
四、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完成时间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三证”办理工作。对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由各地方工会列出详细清单并说明情况,经省级工会及时审核,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各省级工会要对本地区各级工会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个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应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数,其中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数;本地区工会应办理“三证”的房屋、土地总面积,其中已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已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面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及原因;产权登记工作的经验、做法和主要问题及建议等),于2008年1月底前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2008年6月底之前,全总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地“三证”办理工作检查验收。
为了准确掌握截止2006年底,省级、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总工会的资产情况,全总制订调查表进行专项统计调查(见附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总工会分别填写,由各省级工会于2007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五、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