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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年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第二十四条 意向承销类会员经评价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其当年不参加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每一评价期内,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队伍建设情况,依据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承销类会员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承销类会员经评价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其当年不参加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

  第二十八条 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对主承销类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场评价结果优秀的主承销类会员,可优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创新性业务。

  第三十条 主承销类会员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的、承销类会员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的,其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对原有及存续期间的债务融资工具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实施频度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或市场成员意见,由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标准为本规则有效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征求相关市场成员、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意见后,可适时调整市场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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