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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6年度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6年度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01号 2005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实施,为适应当前税源管理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征管系统提取重点税源企业监管所需数据信息,并加强重点税源数据的分析应用,总局对2006年度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及数据采集等方面做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选户标准

  (一)上年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和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营业税纳税户;

  (二)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三)上年年经营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二、报表及数据内容

  重点税源企业上报总局信息由三张信息报表构成,分别为:《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和《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三张表的具体数据指标构成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1,软件任务届时将在局域网上发布。

  三、数据来源、采集方法和要求

  (一)数据来源。重点税源监管企业三张报表的数据指标全部源于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数据采集方法和要求。重点税源数据可采取直接从征管系统采集或仍由企业填报的方式采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集的方式。

  1.采取直接从征管系统采集数据的地区,需要按照重点税源监管系统(TRAS)软件数据接口技术规范的要求(附件2),从征管软件中生成标准数据后转入重点税源监管系统。国家税务局应上报重点税源监管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所征营业税、所征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指标的数据以及《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数据;地方税务局上报重点税源监管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中涉及营业税、地方税、所征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指标的数据以及《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中涉及营业税的数据。如因纳税人申报信息不全,现有征管系统信息不能满足重点税源监管信息要求时,应由企业补报缺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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