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每1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门诊至少有1名护士。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电刀、液氮储存罐、真菌镜检设备等。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养箱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
  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