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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系统、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光源系统和工作站、其他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
  (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三、设备
  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3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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