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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UBM)、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设施。
  2.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和5张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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