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