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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134号 200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各地即将开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工作。为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广告的日常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依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各项工作,《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核定到2004年12月31日。

  二、各地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登记的各类印刷品广告,其有效期限核定到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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