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组织查处“洋水果”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3]76号 2003年12月12日)
北京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焦点访谈》所报道市场“洋水果”问题的有关批示,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四道口果品批发市场、广州市里水鲜果批发市场“洋水果”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两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当地出入境检验疫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迅速组织力量联合行动,对上述水果批发市场销售的进口或标称进口的“洋水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标称进口“洋水果”的问题。
二、两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查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复印件)、《入境货物通关单》或相关检验检疫单证(或复印件),核实进口水果的来源国家或地区。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须提供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对标称进口水果涉及禁止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应立即联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封存措施,检验检疫局应进行抽样检验,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要及时作无害化处理,必要时予以销毁,并报告质检总局。同时追查供货源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