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和不合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视为培训合格。
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对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之一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补考一次,逾期或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对业已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签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基本安全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内容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附件:⒈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机构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配置最低标准
⒉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大纲
⒊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
⒋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样本)
附件1: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机构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一、师资
(一)担任培训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日制航海/水运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持有内河三等及以上或海船丙类及以上的船舶驾驶员或轮机员适任证书,或航海/水运类院校水上训练的专职教师;
3.承担船上救护培训的教员应有一定的医务实践和经验,对内河船员的职业有一定的认识;
4.熟悉内河船员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场地、设施和设备
(一)具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并配有可用于视听辅助教学的设备;
(二)具有能满足放置消防、救生、急救等有关属具和物品的专用场所,并具有供学员观摩或实操所需的空间和桌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