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 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未经发证机关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八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基本安全考试的人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最近12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 本人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全日制中专及以上院校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核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除以上各项外,还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出示原件。
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其中实操不少于10小时);
(二)每日培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每班培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且每组应至少配备1名实际操作教师。
第十条 培训机构对在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设备和器材应及时补充,不得影响培训的正常进行。各种培训物品的消耗和补充、培训设备或器材的变更,均应及时记载,随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