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合格证》的相关情况。
(一)《合格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向我局申报所需数量(传真:010-65292852)。
(二)《合格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S”加身份证号码组成。
(三)《合格证》由发证机关打印后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公章,过塑后发给船员。《合格证》长期有效。
七、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船舶安全检查、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加大宣贯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公司和船员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安全培训相关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
(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