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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现查明:1998年12月31日,宝岛公司与沙百公司签订了联合建设“沙百大厦”的合同(以下简称联建合同)一份,合同除对联建的内容、双方出资的数额、方式、分配的比例、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外,还规定,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由于宝岛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协议约定,宝岛公司在1999年2月以前组建一个新公司,由新公司全面继受宝岛公司在联建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宝岛公司在1999年2月以前未能完成新公司的组建工作。
  1999年2月7日,宝岛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莹基、台商鲍扬波、重庆大昌房屋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山旺协商,由三人合资成立重庆庆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泰公司)。在该公司组建期间,三人于同年3月8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三人共同借用大昌公司的名义与沙百公司签订联建合同。1999年7月22日,宝岛公司、大昌公司与沙百公司签订协议,将联建合同中原由宝岛公司出资联建的内容改为由大昌公司出资联建,并约定在变更联建主体后需另外签订正式合同,另将沙百大厦更名为沙百大世界。嗣后,大昌公司与沙百公司未能签订正式联建合同,亦未办理联建项目变更联建主体的立项审批手续。
  1999年9月8日,庆泰公司成立。同月18日,大昌公司与庆泰公司签订变更联建项目出资主体的协议,将大昌公司出资联建改为由庆泰公司出资联建。同月28日,宝岛公司、庆泰公司与沙百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联建项目的出资方由宝岛公司改为庆泰公司,同时变更后的联建主体需在原联建合同基础上,待规划局方案审批定案、双方确定分配面积和楼层位置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同年9月21日,庆泰公司和沙百公司共同向沙坪坝区计经委就双方联建事宜申报立项,同年10月27日,沙坪坝区计经委作出批准庆泰公司和沙百公司联建沙百大厦的立项批复,同时还注销了原由宝岛公司和沙百公司共同申报的该联建项目的立项批复。同年12月29日,沙百公司致函庆泰公司,以庆泰公司既无建设开发项目的资质证书,且难以认可和筹集初期到位资金1000万元为由,宣布解除其与庆泰公司的联建事宜,从而引发纠纷。
  另查明:宝岛公司是由罗志崧、熊莹基、熊绍文等十人于1998年1月14日组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庆泰公司是由熊莹基、鲍扬波、陈山旺三人于1999年9月8日组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4月29日,沙坪坝区计经委因沙百公司和庆泰公司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半年内未申报可行性报告,根据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半年内应申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逾期不报项目批文自动作废,以沙计经固[2000]第072号文件作出《关于联合建设沙百大世界立项批复作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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