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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根据内容拟定题名,在新拟标题外加“[]”填写在目录中。

  第十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依次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页码分别标注在有字页面正页的右上角和反页的左上角。无字页面、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装订案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二)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三)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复印后留存或者打开展平后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应当拍摄成照片附卷;

  (六)文书材料上的非不锈钢金属物应当剔除;

  (七)档案法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至档案室。移交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当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保管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案件承办人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及案件的保存价值拟定具体案卷的保管期限,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或者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符合档案存放标准的专门场所保管行政复议档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档案不得外借。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需要复印案卷的,应当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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