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一案一号,并可以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副卷。
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
(四)对外制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五)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七)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八)第三人意见书及证据材料;
(九)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十)听证申请书;
(十一)听证笔录;
(十二)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
(十三)需要公开的其他材料;
(十四)备考表。
副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五)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六)机密文件抄件;
(七)内部请示、报告及报批件;
(八)其他业务部门意见;
(九)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备考表。
同一类案卷材料,按文件形成的先后时间顺序依次编入案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同一文书正本只留存一份,多余部分可归入副卷。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需要填写的部分,应当使用钢笔、毛笔逐项填写齐全或者打印。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楚,打印编排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封面上需注明案件名称、审理结果、结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设置目录,按照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编制目录。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题名、文件提供人、页码、备注等内容。卷内文书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