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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一案一号,并可以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副卷。

  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

  (四)对外制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五)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七)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八)第三人意见书及证据材料;

  (九)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十)听证申请书;

  (十一)听证笔录;

  (十二)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

  (十三)需要公开的其他材料;

  (十四)备考表。

  副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五)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六)机密文件抄件;

  (七)内部请示、报告及报批件;

  (八)其他业务部门意见;

  (九)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备考表。

  同一类案卷材料,按文件形成的先后时间顺序依次编入案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同一文书正本只留存一份,多余部分可归入副卷。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需要填写的部分,应当使用钢笔、毛笔逐项填写齐全或者打印。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楚,打印编排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封面上需注明案件名称、审理结果、结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设置目录,按照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编制目录。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题名、文件提供人、页码、备注等内容。卷内文书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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