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8〕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扎实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卷立卷归档和管理行政复议档案,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系统地收集、整理有关文书资料,做好立卷前的准备工作;案件办结后,应当认真检查案件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及时进行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