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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失效]


  二、风险监管框架的客体
  外资银行及其面临的风险是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客体。
  (一)监管对象。本框架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
  (二)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指外资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指利率、汇率或股价等的变动对外资银行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
  3.流动性风险:指外资银行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包括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两类。其中,融资流动性风险指外资银行无法变现资产或获得充足资金的可能性;市场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深度不够或市场崩溃使外资银行只能通过大幅降价缓解或抵消某些风险敞口的可能性。
  4.操作风险:指外资银行因信息系统不健全、营运问题、违反内部控制要求等行为,以及欺诈或不可预见灾难等产生难以预料损失的可能性。
  5.法律风险:指无法履行合约、诉讼或不利判决等对外资银行经营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6.声誉风险:指因有关负面评价而造成外资银行客户流失、诉讼成本上升或收益下降的可能性。
  上述风险之间存在传导机制,控制不力会引发连锁反应。因此,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综合评估和监管外资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

  三、风险监管框架的法律基础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等建立,并始终贯穿依法监管的原则。随着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基础也在不断扩充。
  (一)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行业法律规范也是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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