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口试(谈话)内容主要侧重于对拟任职务所应具备的专业和职业的判断能力以及经验的检测,具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个人简历;
  2.政治素质、社会背景和家庭经济状况;
  3.合规、审慎经营意识;
  4.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
  5.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及风险管理理念;
  6.拟主管或分管业务的业务知识及风险管控技术;
  7.对拟任职机构的了解程度(包括经营状况、风险状况、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内容);
  8.任职后的工作设想。
  (七)任职资格审核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及拟任人综合素质的评估,从严进行个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

  四、个案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的管理
  (一)分管业务的个案审核高管人员在任职半年后的一个月内应向监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二)监管部门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意了解个案审核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在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三)监管部门可采取谈话方式,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考察。考察内容主要集中在诚信勤勉、合规经营、公司经营业绩、风险管理理念、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对考察结论为不合格者,建议公司予以调换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一)其他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条件:
  1.拟任执行董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在国内重点大学、正规专业培训机构、金融行业协会,或者我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外大学、国际金融组织、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或著名金融机构接受过经济、金融或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书面证明。拟任信托投资公司执行董事的,应从事信托行业工作6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机构从业9年以上,且工作表现良好。拟任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执行董事的,应从事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6年以上或一般企业管理工作9年以上,且工作表现良好。
  2.拟任非执行董事的,应具有6年以上的企业管理、金融、财务、审计、法律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拟任职的该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
  3.拟任独立董事的,应是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领域权威专家或其他行业专家,具有6年以上的企业管理、金融、财务、审计、法律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拟任职的该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且不应与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联关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