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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八)笔试及口试(谈话)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五个级别)。
  (九)因学历不符而需要个案审核者,应在国内重点大学、正规专业培训机构、金融行业协会,或者我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外大学、国际金融组织、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或著名金融机构接受过经济、金融或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书面证明。
  (十)因从业经历不符而需要个案审核者,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一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9年以上,且工作表现良好,所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拟任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从事信托行业工作6年以上,或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业9年以上;拟任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在金融机构从业3年以上或在集团母公司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9年以上;拟任金融租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在金融机构工作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6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财务或企业管理工作9年以上。且在上述工作中表现出色,所管理的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风险。
  3.拟任监事长的,应从事稽核、审计或财务工作8年以上。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权限、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个案审核任职资格申请的,应提出充分的理由。
  (二)拟任人应由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拟任职机构的现任董事或高管人员予以书面推荐,推荐意见应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三)拟任人曾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或工作的,审核部门应了解该金融机构对拟任人的工作评价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由有权签字人签名或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四)对个案申请,任职资格审核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银监会直管机构的申请事项,审核小组应由副主任及以上人员任组长;对银监局、银监分局直管机构的申请事项,审核小组应由副局长及以上人员任组长。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至少有二人为本行业专家。
  (五)任职资格审核部门应对拟任人进行阅卷考试,考试的内容为拟任职务所应掌握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相关业务及风险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
  (六)任职资格审核部门应对拟任人进行口试(谈话),并作口试(谈话)记录。对于口试(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要求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进一步补充拟任人的资料及必要的信息,超时未补充者一律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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