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便于公司登记机关与地方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方便期货经纪公司办理有关登记和年检手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凭《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二、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迁移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控股的期货经纪公司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工作,并与地方期货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对于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