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42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中山、东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紧急请示》(粤工商企字[2005]86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答复如下:
中山、东莞两个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其登记管辖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权限执行。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职能,不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