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以下简称联网应用),是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传输和整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数据,实现全系统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形成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国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
(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的建设、管理;
(三)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及联网应用工作规则;
(四)负责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本机关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主管辖区范围内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相关制度;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网络建设和技术保障;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五)负责统一传输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数据。
省级工商局尚未在辖区范围内实现联网和建立全省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其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副省级工商局”)可以在辖区范围内联网并建立数据库,先行与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链接,实现联网应用。在省级工商局与总局联网后,统一与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链接,实现联网应用。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保障和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权限,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网络畅通和数据及时交换,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并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息监管信息,发挥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章 联 网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与省级工商局之间的网络联通及安全设置,形成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