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设备的检测器或质谱情况描述
仪器名称
| 检测器或质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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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吸收光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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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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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气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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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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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质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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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质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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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串联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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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质串联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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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粮食部门实际,现将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中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监管机构资源调查:粮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即为国家、省、市、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管理机构。
(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粮食部门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粮食、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报告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
为全面了解掌握粮食部门检验机构的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在恢复和新建的检验机构也一并填报。粮食企业内部的检验机构不在此次调查范围之内。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下简称“疾控中心”)专门设计了网络填报软件和调查表。各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请登录http://121.52.209.94:100网址,按照统一设计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见附件1)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见附件3)及填表说明等有关要求,通过网络在线填报。
有关登录和填表操作请从前述网址上在线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三、其它事项
(一)本次监管机构和检验填报的调查表、调查方案、网络操作手册、行政区域代码以及登录用户名等资料,均可从前述网址下载或查阅。填表人员应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准确填报。
(二)填写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的补充说明:
1.“机构名称”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三定方案”确定的名称,事业单位填写在编委或工商注册的法人名称。
2.“单设食品安全监管处(科)室”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是”,辽宁、重庆等省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监管对象”栏:“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者数量”统计中,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原则,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辖区内的监管对象数量时,应将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中粮集团公司所属粮库以及省、地(市)级粮食部门直属的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者数量,计入本辖区监管对象数量合计之中。无县级粮食部门的,由所在地上一级粮食部门统计,计入该级粮食部门的监管对象数量合计之中。
4.“装备情况”栏:“车辆”只统计专门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车辆(如快速检测车、监督执法车、扦样车等),不统计办公用车。“电脑”统计同上。
(三)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填报机构可直接与省级管理员联系解决;省级管理员不能解答的,由其统一向疾控中心总管理员或国家粮食局管理员咨询后,再向各填报机构解答。我局质量办将填制调查表的参考范例,各填报机构可从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网站上下载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