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上基本相同。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均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为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
0.4dB/km ,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企业产品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其传光芯层的材料为SiO2-GeO2 的锗硅系玻璃,包层为SiO2 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纯SiCl4。拉制光纤使用的涂料为UV光固化材料。
(2)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相同。光纤颜色为白色带微黄,长度按标准盘划分为
50.4 公里、25.2公里、12.6公里等,光纤盘尺寸也基本相同,如法蓝直径:235毫米,圆筒直径:152毫米。
1 (3)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首先是制成光纤预制棒,然后在拉丝塔上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即可包装入库。
2 (4)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5)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相同或相似,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分销和区域代理等方式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2. 本案立案公告中确定,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本案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及在实地核查中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4家申请企业和3家支持企业的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4家申请企业和3家支持企业。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是韩国唯一参与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生产商,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卷。由于没有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46%。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未发现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单位:万芯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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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
| 2810
| 3010
| 3930
| 4140
| 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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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
| 1920
| 2100
| 2580
| 295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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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利用率
| 68.33%
| 69.77%
| 65.65%
| 71.26%
| 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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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产能
| 890
| 910
| 1350
| 1190
|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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