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车倒车镜、车灯的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运车辆,可投保本附加险。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或被盗窃未遂导致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三)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