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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修订)[失效]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要求,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递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更换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3.2.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或者不愿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本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或者不愿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方可任职。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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