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锁定和解锁的通知
(2006年2月10日)
各上市公司: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公司法》、《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锁定和解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相关人员是指上市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申请对其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锁定和解锁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上市交易未满一年的上市公司需向我部提交相关人员持股加锁申请,尚未申请加锁的或者相关人员新开设股票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及时申请加锁。
四、上市公司的股票已上市交易一年以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满半年的,上市公司可向我部提交解锁申请表,我部收到申请后将及时对相关人员的持股账户解除锁定,但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对相关人员持股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五、对在我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的上市公司,我部不再受理其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开股票账户的持股加锁申请,但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对相关人员持股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我部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加锁申请。尚未申请加锁的公司应及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