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发布《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的通知
(2005年3月30日)
各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31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我部起草了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供相关上市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参考。本建议稿不具有强制效力,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及如何借鉴其内容。
特此说明。
附:《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建议稿
第X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