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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专用席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专用席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5〕11号 2005年3月3日)


各保险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投资托管机构:

  为便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股票投资,依据《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开设或租用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使用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应当通过股票交易专用席位进行。

  二、保险公司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股票交易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向本所申请新设或受让证券经营机构席位方式取得股票交易专用席位,也可以租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股票交易专用席位。

  三、股票交易专用席位仅用于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原有保险机构债券交易专用席位及其功能维持不变。

  四、向本所申请办理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相关业务表格可通过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下载):

  (一)中国保监会同意其设立的批复;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

  (四)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申请报告;

  (五)保险资金投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申请报告;

  (六)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表1、2);

  (七)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概况;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九)股票交易专用席位联通(变更)申请表;

  (十)股票交易专用席位变更(登记)表。

  五、通过租用证券经营机构席位的方式,取得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的,除了提供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相关业务表格可通过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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